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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22日继续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个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后的第五审稿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全文][ 评论] |
| 物权法新草案十大修改 |
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二、加重被征地、拆迁人利益保护力度 三、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不适用诉讼时 效 四、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共有 五、国有矿产、海域可依法占有、使用 收益 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七、删除典权、让与担保权规定 八、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九、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十、物权法修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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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审议历程回顾 |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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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关注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二00六年立法计划。对修改物权法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外界作出了阐述。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要准确反映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完整准确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全文][评论] |
| 名词解释 |
| 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如何创设物权;所有人对于其物得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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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编辑:李翮欣 联系电话:010-58325334 提出你的看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