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有关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目前,在石油、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行业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
其二,是行政垄断问题。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引发腐败。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虽难以治本,但治标也比无所作为好,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效果。
其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问题。反垄断法不仅要面对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独立,超过现有的部门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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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难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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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垄断” 世界范围内,仍有许多经济学家反对《反垄断法》并对此提出强烈的批评。 ·执法有多难 反垄断立法之所以难以出台,与它一直受来自某些行业以及部门的抵制有关。 ·促进竞争还是压制竞争 人们寄望于《反垄断法》来解决“垄断”难题。 ·会否影响国家利益 垄断应该看代表谁的利益。如果体现国家的利益,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 |